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洋)行罚决字〔2026〕11号
违法行为人:徐*,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101室,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5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6年1月13日12时许,徐*在远安县洋坪镇**村2组曾**家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当日14时59分许,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E*****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当线143.9公里处(位于远安县洋坪镇***)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徐*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4毫克/100毫升。另查明徐*曾于2015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5066 0)、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牌号为鄂E*****的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5〕420525260008772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6年2月3日到2026年2月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02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