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旧)行罚决字〔2026〕8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84号,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7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罚款2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陈**持有的“E”类机动车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违法未处理、注销可恢复。2026年2月10日15时14分许,陈**饮酒后驾驶鄂****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远安县南德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德线1078.8KM路段处时,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陈**呼出气体内酒精含量为20mg/100ml。陈**自述于当日中午在其位于远安县旧县镇**村*组的家中吃饭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另查明陈**曾于2017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7﹞第42052526001******号)、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准驾记录查询证明、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视听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陈**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陈**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26年4月2日到2026年4月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4月02日
湖北省公安厅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 北科软件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