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洋)行罚决字〔2026〕10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10号101室,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周**于2025年4月28日在*****与他人谈妥出借微信支付账户的有关事项后,即将其名下的微信支付账户(微信号:abc*********)提供给对方。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9日,他人利用周**提供的微信支付账户转入资金100058.89元,转出资金99508.00元。经查证,安徽省庐江县居民周**于2025年4月29日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42577.00元,其中有2000.00元资金从周**提供的微信支付账户转入、转出。周**从中非法获利550.89元。2025年12月29日,周**主动到远安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其非法出借微信支付账户的违法事实,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周**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案卷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周**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支付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周**没收违法所得五百五十元八角九分,并处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没收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