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5〕510号
违法行为人:徐**,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8月8日8时许,徐**在远安县*****内,对同乘电梯的曹**隐私部位进行偷拍,后被曹**发现。
以上事实有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徐**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08月21日至2025年08月2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