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旧)行罚决字〔2025〕265号
违法行为人:黄*,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11日10时许,黄*在中共远安县委员会办公楼一楼大厅内拒绝到信访场所反映问题,且不听工作人员劝阻。远安*********民警杨**、周**等人依法将黄*带离现场时,黄*用右手殴打民警杨**的面部。杨**的面部软组织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处警经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远安楚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远安楚鸣鉴[2025]临鉴字第16号)、有关杨**等人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黄*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黄*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4月10日到2025年4月1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