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5〕681号
违法行为人:***,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7年10月因诈骗罪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现查明:2024年10月14日上午,***在远安县********号巷内,采用掉包方式,用装有碎石的蛇皮袋将已出售给***的铜丝换走,盗窃铜丝价值1130元。事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物证、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因***处罚前已被刑事拘留七日,其羁押期限予以折抵行政拘留七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行政诉讼。
2025年0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