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冯**,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4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给予罚款2000元、罚款500元、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冯**持有的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截止2019年8月20日)已被注销,且未取得准予驾驶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11月22日23时14分许,冯**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的电动四轮车行驶至远*****沮阳路远安县影剧院门前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冯**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5mg/100ml。冯**自述于当晚在其家中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电动四轮车的行为。冯**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归类于汽车,属于机动车。另查明冯**曾于2024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冯**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4822 0)、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号牌的电动四轮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2024]车鉴字第7293号)、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525260022613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冯**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冯**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冯**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冯**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冯**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2月11日到2025年2月2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