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5〕144号
违法行为人:徐*,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3日15时许,王**、徐*、高**、焦**四人在湖北省*****内,利用麻将“卡五星”方式进行赌博,赌注采取屁胡60元、大牌120元、满牌200元,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同时查获王**的赌资*****元,徐*的赌资*****元,高**的赌资*****元,焦**的赌资*****元。
以上事实有徐*的陈述和申辩、王**的陈述和申辩、高**的陈述和申辩、焦**的陈述和申辩、 赌资、赌具、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持有的赌资*****元予以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收缴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