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旧)行罚决字〔2024〕1076号
违法行为人:徐*,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徐*在他人声称可以帮助办理贷款业务后,在明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25日将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提供给他人用于“刷流水”。2024年9月29日,家住深圳市***的居民谢***被他人以刷单返利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有25600元被诈骗款项转入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徐*于2024年9月29日下午应涉诈人员要求,将25600元诈骗款项取现后交给涉诈人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明细、刘**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明细、谢***被诈骗案案卷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徐*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徐*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2月18日到2024年12月30日。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