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交)行罚决字〔2026〕20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张**未取得准予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6年3月28日10时许,张**饮酒后驾驶鄂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远安县鸣凤镇****由北往南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时与李**驾驶的鄂E*****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张**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张**进行了酒精检测,张**呼出的气体酒精成分含量为100mg/100mL,民警立即将张**带到远安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并送检。经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对张**的血液检测,张**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73.58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宜仁和司鉴所[2026]毒鉴字第5**号)、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0525202600****号)、鄂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身份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处罚款二千元的处罚;违法行为人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张**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合并执行罚款二千五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0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