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湖北************,违法经历:2015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4年11月16日23时7分许,赵**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凤仪路******附近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赵**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于当日23时36分许提取的****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95mg/100ml。赵**自述于当晚在位于远安县鸣凤镇南门村五组的“*****”餐饮店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赵**驾驶的牌号为鄂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截止2016年1月31日,车辆状态为“逾期未检验、注销”。另查明赵**曾于2015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4868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宜仁和司鉴所[2024]毒鉴字第1948号)、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牌号为鄂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5〕420525260008898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赵**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赵**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4日到2025年1月2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