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5〕326号

      违法行为人:熊*,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2日21时许, 熊*到远安县鸣凤镇*******号公共厕所内,欲择机进入女厕所内偷窥女性的隐私部位。期间,熊*看到**到女厕所内如厕,便尾随**进入女厕所内。熊*趴在厕所的隔间外,欲透过隔间门板下方空隙偷窥**如厕时所裸露出的身体隐私部位时,被**当场发现后逃离。当晚,熊*被远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熊*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熊*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05月21日到2025年05月2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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