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5〕482号

       违法行为人:杜*,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5月28日凌晨,杜*为牟取利益,明知张贴的“会员同城制骚群”涉黄广告系电信诈骗引流广告的情况下,在远安县鸣凤镇************等地,在停放的机动车后视镜处张贴电信诈骗引流广告1600余张,获利500元。2025年5月30日杜*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杜*的棕色车牌为陕****的车辆上查获用于打印诈骗引流广告的打印机一台、打印机数据线一条、空白打印纸14卷。    

       以上事实有杜*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扣押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物证、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杜*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杜*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杜*持有的打印机一台、打印机数据线一条、打印纸14卷予以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8月11日到2025年8月23日。没收、收缴自本决定书送达后执行;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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