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花)行罚决字〔2025〕298号

   违法行为人:韩**,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9年7月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号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给予罚款2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4月3日14时18分许,韩**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的淮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远安县花林寺镇楚林路0.3公里处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韩**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4mg/100ml。韩**自述于当日中午在其家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行为。另查明韩**持有的准驾车型为“F”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记满12分。同时查明韩**曾于2019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韩**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 0)、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号牌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9〕42052526******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韩**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韩**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具有“七十周岁以上”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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