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6〕2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底至2025年7月24日期间,杨**(另案处理)雇佣刘*帮助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并约定每天工资为150元。刘**使用杨**的微信账户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00余条,为杨**获利9000元。2025年12月12日,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宜远检刑不诉[2025]4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刘*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刘*的陈述和申辩、杨**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抽样提取笔录、微信交易记录、到案经过、不起诉决定书(鄂宜远检刑不诉[2025]41号)、检察意见书(鄂宜远检刑行意[2025]28号)、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罚款四千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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