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旧)行罚决字〔2025〕682号

   违法行为人:邓**,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云南省文山***********************,现住址云南省文山***********************,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6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现查明:2025年9月25日15时许,邓**到徐**经营的“**商店”(位于远安县*********)购物时,趁徐**疏忽之机,顺手将徐**放在商店柜台上的1部华为品牌畅享20e型号手机放入其裤子口袋中后离开“**商店”。2025年9月25日17时许,邓**使用徐**的手机登录其微信账号,在远安县*****有限公司(*******)使用微信零钱购买105元的商品。邓**盗窃的华为品牌畅享20e型号手机于2022年2月24日购买的价格为1199元,被盗时约五成新。2025年9月26日凌晨,远安县公安机关在远安县*********将邓**及其盗窃的手机查获。邓**盗窃的1部华为品牌畅享20e型号手机及微信零钱105元已返还给被侵害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赃物、发还物品清单、徐**被盗手机的电子普通发票、电子数据、接受证据清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邓**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邓**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9月26日到2025年10月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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