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洋)行罚决字〔2024〕1053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远安***********5栋二单元6楼602室,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3年9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截止2024年10月7日),并处罚金1000元。
现查明:2024年9月29日中午,李**应田**邀约乘坐田**驾驶的牌号为鄂******的面包车至远安**********厂区(位于远安县洋坪镇******),伺机行窃。田**、李**趁*人注意之际,将存放在厂区的1台装载机主传动总成(俗称“牙盘”)、1台减速机、1台装载机连接杆及1块铁块装入面包车后驶离厂区。田**、李**于当日13时许将盗得的装载机主传动总成等物品及少量废铁以918元的价格出售给**经营的“******”店(位于远安县鸣凤镇****)。田**将获得的赃款用于二人用餐共同消费60元外,另为李**购买价值19元的黄鹤楼品牌香烟1包。减速机的价格为280元,为***所有,已返还给被侵害人。装载机主传动总成的价格为240元,装载机连接杆的价格为18.8元,铁块的价格为163.6元,为远安**********所有,已返还给被侵害人。李**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申辩、田**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现场材料、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牌号为鄂****的面包车、赃物、返还物品清单、**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关于减速机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远发改认定〔2024〕11号)、远安**********出具的委托书、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鄂0525刑初 81号)、有关李**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四十九元。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1月29日到2024年12月7日。追缴于本决定书送达后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