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旧)行罚决字〔2025〕928号
违法行为人:徐**,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10号,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年*月*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20**年*月*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因寻衅滋事被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日。
现查明:2025年10月25日下午,徐**雇佣施工人员,在远安县****号其住宅南侧院墙外,为新建厕所安装排水管道。施工过程中,徐**以韩**在其住宅南侧院墙以南空地上(该空地经****调解,已明确由韩**管理使用,双方签订有调解书)种植的植株妨碍施工人员安装为由,在未与韩**及**村委会工作人员沟通协商的情况下,持镰刀擅自对上述空地上的附着物进行砍伐、切割,造成韩**所有的1棵樱桃树苗、2棵柿子树苗根部被斩断,部分南瓜藤和冬瓜藤被割断,前述被损毁的植株已丧失再生能力,另有1棵桃树的部分树枝被折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韩**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镰刀、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公(旧)行罚决字[2019]***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徐**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