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5〕345号
违法行为人:程**,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23日12时许,程**以盈利为目的,组织赵**、刘**、章**、谢**四人在程**租住于远安县嫘祖镇**村*组**号的居民房内,利用麻将“卡五星”方式进行赌博,底注20元,互漂20元,屁胡60元,满牌200元,程**从中抽水盈利200元。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将上述人员查获,现场同时查获赵**持有的赌资1690元、章**持有的赌资260元、刘**持有的赌资1980元,谢**持有的赌资1360元,程**持有的赌具麻将2幅
以上事实有赵**的陈述和申辩、刘**的陈述和申辩、谢**的陈述和申辩、章**的陈述和申辩、程**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赌资、赌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程**的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程**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程**持有的赌具麻将予以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程**违法所得二百元予以追缴。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收缴、追缴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