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覃*,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4年7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覃*持有的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24年7月被吊销。2024年9月10日晚上,覃*在远*****星河水岸小区李*家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当日22时55分许,覃*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E*的小型轿车搭载董*等人行驶至远*****沮阳路远安县影剧院门前路段时,适值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正在该路段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为逃避处罚,覃*遂将车辆停至人行道上并逃离现场。民警随后将覃*查获后,现场对覃*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4mg/100ml。因覃*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民警现场告知覃*将依法对其驾驶的牌号为鄂E*的小型轿车进行拖移。覃*遂私下将车钥匙交给董*,并授意董*将车钥匙藏匿于现场附近的“夜****”餐饮店内,阻碍民警拖移车辆。另查明覃*曾于2024年7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覃*的陈述和申辩、董*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4542 0)、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牌号为鄂E*的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5252600225400号、宜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500260055269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覃*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覃*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覃*的行为另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覃*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1月9日到2024年11月14日。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