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河)行罚决字〔2024〕667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4年1月3日张**因殴打他人被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 现查明:2024年6月23日16时许,张**在未取得任何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王**),从远安县河口乡刘青村驶入洋茅线后由北往南行驶至远安县河口乡沿河路11号时,与李**驾驶的鄂******号小型汽车相撞,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张**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注册登记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张**的行为已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张**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4年08月05日至2024年08月0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