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洋)行罚决字〔2025〕76号
违法行为人:何**,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何**因胡**、王**夫妇未及时修复田堤等事项而心存怨恨。2025年1月10日16时许,何**用镰刀将胡**家一楼的铝合金大门、二楼的一扇窗户的玻璃砸坏后,又将一块石头扔到胡**家的屋顶上,致使2片陶瓷瓦破损。铝合金大门、窗户玻璃及陶瓷瓦的损失价格为43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镰刀、关于被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远发改认定〔2025〕1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何**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何**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2月18日到2025年2月2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