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花)行罚决字〔2025〕712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8月19日12时许,周*在远安县*******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并给予行政处罚后心生不满。当日12时56分许,周*分别在“*******群(有401人)”、“**************群(有234人)”“********群(有255人)”三个微信群内发布民警***和**身穿警察制服的照片,并发布文字和语音信息,公然对***、**二人进行辱骂。2025年10月14日,周*主动到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以上事实有周*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微信截图、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20525-1********7 0)、谅解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周*的行为已构成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周*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10月16日到2025年10月1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