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常**,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2023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常**持有的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且已被停止使用。2024年8月5日晚上,常**在远安县鸣凤镇***********用餐时饮用了啤酒。当日23时47分许,常**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与***交叉路口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常**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3毫克/100毫升。常**驾驶的牌号为鄂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且已达到报废标准。另查明常**曾于2023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常**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 *)、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牌号为鄂******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常**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常**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年**月**日到****年**月**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