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旧)行罚决字〔2025〕77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87号,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15日,张**通过抖音广告中的链接下载“大业追梦”APP后,他人与张**联系并声称可以帮助张**申办168万元的扶贫款。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8日,张**通过在“大业追梦”APP“签到”后,分4次领取“生活津贴”162元。张**非法获利后,在明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将其中国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刷流水”。2024年10月29日,张**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21*******)转入1笔100000元的资金。经他人授意,张**于2024年10月30日取现后将100000元资金转入他人提供的孙**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1*******)。此笔转入张**的中国银行账户的100000元的资金系河北省**的居民丁**被电信网络诈骗的款项。2024年10月30日,张**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2)转入1笔100000元的资金。经他人授意,张**于2024年10月31日取现后将100000元资金转入他人提供的位**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1*******)。此笔转入张**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100000元的资金系江西省**的居民罗**被电信网络诈骗的款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张**的中国银行账户明细、张**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张**在中国工商银行实时汇款的凭证、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时汇款的凭证、丁**被诈骗案案卷材料、罗**被诈骗案案卷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张**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行政拘留十四日,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六十二元,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2月18日到2025年3月4日。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没收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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