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刑)行罚决字〔2025〕773号
违法行为人:赵*,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四川省**************,现住址江苏省****************,工作单位:苏州************,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8月,赵*在微信公众号“**法院”上看到**县人民法院发布的退款名单上有一名与其同名同姓但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信息不一致的案件被害人,便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随后,赵*修改了表格信息,冒用他人名义骗领退赃款7039.8元,并用于个人消费。经**县人民检察审查,认定赵*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赃,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赵*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赵*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赵*的行为已构成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赵*行政拘留十二日。执行方式和期限: 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2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