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向**,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1年因赌博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远安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3年12月危险驾驶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查明:2025年10月29日下午,向**因琐事与女儿向**发生争执。当晚20时许,向**因联系不上向**,担心其出现安全问题,便与李**一起前往远安县******室其前妻皮**的家,向**在呼喊向**未答应后,即将皮**房屋的大门踹开后进入屋内,后又到二楼将向**房间的木门踹坏,李**为防止向**行为过激发生意外也跟随向**进入室内,向**在皮**房屋内寻找*果后,向**与李**二人退出至皮**房屋外院内等候,直至民警出警到场劝离。事后向**、李**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向**的陈述与申辩、李**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视频监控、现场照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向**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23日。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