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旧)行罚决字〔2024〕1036号

   违法行为人:江*,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宜昌**********,违法经历:2020年12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现查明:2024年8月下旬,江*通过微信与他人谈妥帮助办理贷款事宜后,应对方要求,于2024年8月24日从远安县到武汉市洪山区一民宿后,将其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24******3035)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刷流水),并在对方使用该银行账户进行交易时,现场提供了交易密码。2024年8月25日江*的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入资金流水共计200000元,转出资金流水共计160446.32元。经查证,转入资金中的100000元系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居民高*被诈骗资金,江*的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江*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江*的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细、高*被诈骗案案卷材料、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525刑初32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江*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江*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往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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