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5〕226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34号**室,工作单位:湖北远****************,违法经历::2024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现查明:王**持有的准驾车型为“B2E”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截止2024年12月5日,已被吊销。2025年2月18日中午,王**在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界岭村“****”餐饮店用餐时饮用了啤酒。当日12时51分许,王**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E*****的小型轿车行驶至G241国道1667公里处(位于远安县嫘祖镇田家场村)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王**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2mg/100ml。另查明王**曾于2024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行政处罚,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牌号为鄂E*****的小型轿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5002600*******号)、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鄂0525刑初**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王**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王**的行为另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3月26日到2025年4月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