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5〕237号
违法行为人:汪**,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0年8月11日因吸毒被宜昌市公安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宜昌市公安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宜昌市公安局**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现查明:2025年3月*日18时许,汪**自述曾在宜昌市**区的**边某处**附近的**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俗称“冰毒”)。经现场检测,汪**的毛发生物样本呈甲基苯丙胺(冰毒)阳性反应。2025年3月*日,汪**主动到远安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其吸毒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汪**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毛发采集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前科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汪**的行为已构成吸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汪**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3月28日到2025年4月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