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旧)行罚决字〔2025〕377号

   违法行为人:徐**,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9年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号牌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2000元、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徐**持有的“D”类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19年3月19日被注销。2025年3月8日16时30分许,徐**饮酒后驾驶*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远安**********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村道交叉路口处,汇入另一条村道时,遇郭*驾驶牌号为*****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8.36mg/100ml。徐**自述于当日下午13时许在其位于远安**********的家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另查明徐**曾于2019年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10025169 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9﹞第420525*****号)、鄂宜仁和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4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准驾记录查询证明、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视听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徐**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徐**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6月10日到2025年6月2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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