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洋)行罚决字〔2025〕454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2日14时许,张**见张**独自在远安县洋坪镇时代生活超市北侧的汉口路街道上逗留,遂意欲触摸张**的隐私部位。张**随后上前搭讪张**,并以比身高为名,在搂抱张**的过程中,用手触摸张**的隐私部位。张**随即挣脱后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调取证据清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张**的行为已构成猥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7月7日到2025年7月1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