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洋)行罚决字〔2025〕427号
违法行为人:翟*,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73号,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6日7时许,翟*到刘**的家(位于远安县洋*******79号)中向刘**索要交通事故赔偿款时,与刘**的继母庹**发生争执,翟*遂上前用手掐庹**的颈部。刘**随后回到家中后,翟*又与刘**发生争执,并两次用手殴打刘**的面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翟*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刘**的陈述、被侵害人庹**的陈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伤情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翟*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翟*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7月2日到2025年7月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