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5〕443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5年3月因吸毒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16年8月因吸毒被远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社区戒毒;2017年10月因吸毒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9月因寻衅滋事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现查明:2025年4月29日晚,李**与谭**等人在宜昌市夷陵区****“***”餐馆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啤酒,用餐后李**独自驾车来到远安县嫘祖镇集镇寻找钟情者杨**。李**在嫘祖镇集镇“*****”夜宵店门前找到杨**,认为其不该在夜晚与他人宵夜并与杨**发生争执,后杨**乘坐其同事蔡*驾驶的车辆离开,车上载有陈**、刘*二人。李**因此心生烦闷,遂电话指示谭**驾车对蔡*所驾驶的车辆进行拦截,蔡*驾驶的车辆于远安县**************处被谭**拦停后,李**在后方驾驶车辆避让不及,撞击到蔡*所驾驶的鄂E*****号小型汽车,造成了*人员受伤,鄂E*****号小型轿车尾部受损及鄂E*****号小型轿车右前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下车后,李**不分缘由对蔡*进行推搡,并用脚蹬踹陈**(蔡*丈夫)大腿,随即李**与蔡*、陈**发生拉扯。蔡*报警后,李**逃离现场。2025年5月1日,李**主动到远安县公安局嫘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后经鉴定,蔡*右肱骨头挫伤、右冈上肌腱及右肩锁韧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李**、谭**积极主动赔偿,获得被侵害人蔡*、陈**的谅解,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有违法行为人李**、谭**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谅解书、鄂远安楚鸣鉴[2025]临鉴字第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李**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李**处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同时查明,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李**处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行政拘留合并执行十六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5年07月04日至2025年07月2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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