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茅)行罚决字〔2025〕619号

   违法行为人:赵**,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8月2日,赵**多次拨打西藏藏族自治区林芝市110接警中心电话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2025年8月2日,公安机关将其查获。    以上事实有赵**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开户信息、通话记录、林芝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近记录、前科材料、释放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赵**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方式和期限:  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09月19日至2025年09月2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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