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洋)行罚决字〔2026〕21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4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南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分别给予罚款20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6年3月11日13时许,杨**在远安县洋坪镇******的“******”餐馆用餐时饮用了啤酒。当日14时32分许,杨**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保当线143.8公里处(位于远安县洋坪镇***)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杨**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9毫克/100毫升。另查明杨**曾于2024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5029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624210025533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杨**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杨**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6年4月13日到2026年4月1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0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