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高)行罚决字〔2025〕403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宜昌*********,违法经历:2020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警二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21时55分许,刘*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E4Z29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5************时,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警一大队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刘*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于当日22时27分许提取的刘*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8.83mg/100mL。刘*自述于当晚在宜昌市猇亭区“龙虾故事”餐饮店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行为。另查明刘*曾于2020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警二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00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宜仁和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号)、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牌号为鄂****的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警二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0〕42050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6月30日到2025年7月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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