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刑)行罚决字〔2025〕249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北京市丰********************,现住址北京市丰********************,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16日,刘**在陈**(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将个人的北京农商银行账户(银行账号:621****************)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银行账号:623*************)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七克拉公寓内提供给他人使用,刘**从中获利3000元。经查证,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洋坪镇村民蔡**被人诈骗资金254862元,其中150000元于2025年3月16日转入刘**的北京农商行银行账户。刘**于2025年4月1日主动到远安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刘**已主动赔偿被害人蔡**的损失100000元,并取得蔡**的谅解,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刘**的陈述和申辩、犯罪嫌疑人陈**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手机截图、资金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的行为已构成为非法出借银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刘**没收违法所得三千元,罚款伍佰元。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远安支行缴纳罚款。没收于本决定书送达至日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4月02日
湖北省公安厅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 北科软件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