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旧)行罚决字〔2025〕178号
违法行为人:胡**,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34号,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 2025年2月27日23时许,胡**驾驶牌号为鄂E*****的小型普通客车路过汪**的住宅(位于远安县********)时,见其求购未果的1盆假山盆景仍摆放在汪**家的稻场上,且四周无人,遂起盗意。胡**随后先行搬运假山盆景时,不慎将盆景摔碎。胡**仅将盛放盆景的花盆搬至车上并运回家中存放。2025年3月3日,远安县公安机关在胡**家中查获其盗窃的花盆。花盆已退还给汪**。胡**被查获后,主动赔偿了汪**的相关损失800元,并取得了汪**的谅解,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花盆、牌号为鄂E*****的小型普通客车、谅解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胡**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胡**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到2025年3月1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