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5年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宝大队给予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被远安县公安局和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和罚款二千零二十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和11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七日、罚款五千元的处罚。 现查明:***在其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4日20时许,在远安县*********自家中饮用药酒后,驾驶一辆未登记注册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牌号为远安备案号******)前往*******,返回时行驶至远安***********门前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检测,***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54.85mg/100ml。另查明***曾于2015年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宝大队给予行政处罚,于2018年12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于2023年12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10025544 0号、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登记注册记录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宜仁和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另***的行为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2月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