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花)行罚决字〔2025〕939号
违法行为人:丁**,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云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6日,一名叫“阿荣”的男子以销售翡翠玉石需要收取货款为由向丁**借用银行卡,丁**明知接收的资金可能为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为谋取利益,于2025年3月7日至3月19日期间使用其哥哥丁**、丁**的银行卡收取资金13930元,其中9930元核实为涉诈资金,丁**共获利1120元。2025年7月11日,远安县公安局对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10月17日将该案移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丁**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退赔,取得了上游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丁**作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丁**进行行政处罚。另查明:丁**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向被侵害人退赃退赔,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取得了被侵害人谅解,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丁**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远安县人民检察院鄂宜远检刑不诉[2025]32号《不起诉决定书》、远安县人民检察院鄂宜远检刑行意[2025]20号《检查意见书》、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下载的关联案件材料、谅解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丁**处罚款一千一百二十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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