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茅)行罚决字〔2025〕889号

   违法行为人:郝**,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84号,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4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2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11月5日14时许,郝**在未取得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远安Y11983备案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24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洋坪镇马渡河村S224省道133.1KM处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局执***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检测仪检测,郝**呼出气体内酒精含量为72mg/100ml。同时查明郝**于2024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2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郝**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10024923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机动车注册登记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62421025467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郝**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郝**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12月04日至2025年12月0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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