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茅)行罚决字〔2025〕171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4日,李**在其园田(位于远安县************)内种植罂粟幼苗9株。2025年3月7日下午,远安县公安机关在李**种植罂粟的园田内现场查获李**种植的罂粟植株9株。李**种植的9株草本植株经鉴定为草本植物罂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罂粟植株、证据保全清单、不明草本植物鉴定意见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持有的罂粟植株九株予以收缴。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收缴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