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茅)行罚决字〔2025〕371号

   违法行为人:汪**,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7年6月26日,汪**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荆州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21时许,汪**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鄂******的轻型栏板货车,沿远安县棚茅线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棚茅线16.3KM(**********基地门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汪**体内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为69mg/100ml,汪**自述于当晚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另查明,2017年6月26日,汪**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荆州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汪**的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交)行罚决字[2017]428303290003161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100252340、查获经过、呼吸酒驾检测报告、准驾记录查询证明、现场照片、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汪**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汪**行政拘留三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07月08日至2025年07月1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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