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交)行罚决字〔2024〕674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9年12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给予罚款5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现查明:张**取得的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2024年8月1日21时38分许,张**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张**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5mg/100mL。张**自述于当晚在其子张*家(位于远安县鸣凤镇**)中用餐时饮用了啤酒,后实施了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的行为。牌号为鄂**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的车辆状态为逾期未检验。另查明张**曾于2019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牌号为鄂**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9〕42052526***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张**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张**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六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8月26日到2024年9月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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