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吴**,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现住址湖北**************************,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吴**在湖北**************************************内,充值1000元利用该店内“捕鱼游戏机”进行赌博,将积分储存于积分卡内。 2025年5月28日,吴**两次到********,利用该店内“捕鱼游戏机”进行赌博,并将其充值卡内的200万积分找徐**兑换了2000元。2025年5月31日,吴**到*********玩“捕鱼游戏机”,找徐**充值1000元的积分利用捕鱼游戏机进行赌博,直至积分输完。 2025年7月1日,远安县****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捕鱼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2025年9月17日吴**到远安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吴**的陈述和申辩、徐**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赌博机、现场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吴**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吴**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09月19日到2025年09月26日。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