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5〕917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9年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号牌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杨*未取得准予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5年11月**日13时许,杨*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远安县嫘祖镇G241国道****公里处时,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检测,杨*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1mg/100ml。杨*自述于当日中午在家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另查明,杨*曾于2019年2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杨*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10025****)、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湖北军安【2025】车鉴字第****号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宜公(交)行罚决字【2019】42052526001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杨*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处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杨*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处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六日。执行方式和期限:  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12月**日至2025年12月**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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