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交)行罚决字〔2026〕17号
违法行为人:**,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年**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持有的准驾车型为“****”的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2*年**月被吊销。2026年1月**日2时19分许,**驾驶牌号为鄂******的小型****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门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相撞,造成牌号为鄂******的小型****、护栏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未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而是逃离现场后联系**到现场报警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事宜。事后,**赔偿了护栏维修费等费用,取得了被侵权人宜昌市******公司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6000*****)、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牌号为鄂******的小型****、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准驾记录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05252026********号)、接处警登记表、营业执照、**赔偿相关费用的电子数据、护栏维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的行为已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6年4月24日到2026年5月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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