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向**,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3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向**持有的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截止2021年5月9日,已被注销,且未取得准予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5年1月13日13时许,向**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G241国道1665.1公里处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向**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1mg/100m1。向**自述于当日上午在其家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行为。另查明向**曾于2013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向**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4793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牌号为鄂*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机动车行驶证、准驾记录查询证明、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3〕420525260007113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向**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向**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向**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向**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向**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五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2月25日到2025年3月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