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茅)行罚决字〔2026〕7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7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交警大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6年3月10日21时36分,王**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的轻型多用途货车,从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县医院家属区公共停车场驶入解放路时,被远*****交管大队执***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呼出气体内酒精含量为32mg/100ml。同时查明,王**曾于2017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王**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10027802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7〕4205252600105170号)、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王**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王**处三日行政拘留。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26年05月15日至2026年05月1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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